傷害致人於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SM-113-台上-4901-2024121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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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90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楊麒嘉 被 告 黃美珠 選任辯護人 張瑋妤律師 譚雅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162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黃美珠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對被告科刑之不當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已詳敘其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依證人潘○陵(全名詳卷)提出之 生活照片等證據,顯示被害人即兒童林○丞(民國108年   11月生,名字及年籍詳卷,下稱林童)於109年12月8日8時   44分以前並無外傷,神情正常,且林童生前全部病歷資料亦 無先天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礙之紀錄;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2月22日函文檢附之評估報告書指出,林童死亡前所發生頭部、大腿等多處瘀傷之現象,應被告虐童所致無訛,乃原審未採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資料,逕認定林童視網膜出血與硬腦膜下出血係因自身疾病所致,顯與卷內證據不符。㈡、被告為專業保姆,對於孩童是否噎到以及急救之法應有一定經驗與判斷能力,卻於撥打急救電話時宣稱林童係噎到癱軟致意識喪失,然施行急救之醫師馬志豪於偵查中證稱,林童呼吸道並無異物,足見原審關於事實之認定,自有未洽。㈢、若排除本件林童除罹患良性腦室外水腦症之可能,因林童同時有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等症狀,必然為受虐性腦傷無疑,原審卻說明縱使林童上開症狀同時存在,亦未必係受虐性腦傷等旨,難謂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㈣、原審認定林童「顱縫分離」可能為猛長期新生兒生理性成長之現象,然此生理現象是否應限於兒童頭部無外傷、身體外部無瘀傷之條件方能成立,自應傳喚證人陳國輝醫師到庭作證釐清,原審未為傳喚逕認定林童硬腦膜下出血非必然與右側疑似輕微骨折有關,容有不當。㈤、證人馬志豪係當時為林童施行急救並發現疑似有受虐情形而進行通報之醫師;鑑定人鄭宇凱、張鈺孜則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皆是小兒醫療救護經驗豐富之專業醫師,經各項專業檢查判斷林童確受有受虐性腦傷,原判決未說明何以摒棄前開證人之證詞與醫院評估報告書,逕採信未有兒童醫科專業之法醫潘至信個人意見,非無可議等語。 四、惟查: ㈠、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倘其採證 認事暨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不悖於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之經驗,又未違背客觀上所認為確實之定則,並已敘明其何以為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基以本件公訴意旨所為舉證,並不能使法院獲得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犯行之心證,自不能以臆測方式認定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對被告科刑之不當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係綜合被告所為供述,參酌同案被告李怡蓁(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告訴人即林童之母李○芬(全名詳卷)、證人即林童之祖母潘○陵、潘○煌(全名詳卷)、聶厚蓀、馬志豪、黃文萱、潘麗梅、鄭健堃、鄭宇凱、張鈺孜之證詞,稽以卷附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函文暨檢附之診斷證明書、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林童病歷資料、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文暨檢附之評估報告書、陳國輝製作之電腦斷層檢查報告、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研究所)潘至信法醫之研判結果,徵引潘○陵提出之林童生活照片及影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函文暨檢附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報案錄音檔與譯文、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死亡證明書、在宅托育服務契約書、寶寶生活日誌等證據資料,相互斟酌判斷,資為前揭認定,復補充說明:㈠、依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兒童醫院之評估書及鑑定證人馬志豪、鄭宇凱、張鈺孜之證詞,本件林童因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顱內出血,固堪懷疑係屬兒虐性腦傷(即嬰兒搖晃症候群)。然林童之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主要的表現之缺血後腦部腫脹,及後續影像學的追蹤亦是以缺氧缺血後腦傷為主;而缺氧缺血後腦傷,僅是描述輸送至腦部的血流或氧氣太少,導致腦部受損之症狀,其可能原因包括心跳停止、休克、大量出血、血管阻塞,使腦部血流不足,或肺疾病導致缺氧、一氧化碳中毒、溺水,使氧氣濃度太低,或腦部外傷引起血流、氧氣供應太少,在新生兒則可能因分娩期間,胎盤供應的氧氣太少、臍帶堵塞、嬰兒腦部有血塊、休克或突然失血,或感染所引起。並不能以該症狀之存在,直接推斷係因外傷所導致。而本件上開醫院評估報告及鑑定證人之證言,雖均稱林童受有顱骨骨折,對照其臉部有瘀傷合併頭皮腫脹之情形,而推論係受相當外力撞擊成傷。但依卷附豐原醫院於林童急診當日13時43分許所實施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製作人為放射科醫師陳國輝),其內容為:「未注射顯影劑腦部電腦斷層顯示(The pre-enhanced brainCT showed)>左側疑似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suspicion of a left subacute SDH)>腦部灰質和白質差異性減少(decrease in differentiation of grey and white matters)>雙側腦室和皮質溝外觀正常(normal appearance of bil.lateral ventricles and cortical sulci)>右側疑似輕微(或隱約的、暗淡的、不易察覺的、不明顯的、微妙的、細微的)骨折或顱縫分離(或顱骨縫異常增寬)並伴隨游離氣體(suspicion of a subtle fracture or suture diastasis on the right with a pneumocephalus)>鼻竇正常(normal paranasal sinuses)>右頭皮腫脹(swelling of right scalp)」等旨。其中關於「右側疑似輕微骨折或顱縫分離」情形,與上揭證人鄭宇凱醫師於原審所證「從電腦斷層上看只有細細的一條線裂開」相近。參之林童自109年12月8日13時許送豐原醫院急診,迄同年月23日轉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療止,期間均未實施外科開刀治療,僅採保守治療,轉診後始實施腦部引流手術。則上揭評估報告鑑定證人之證言所指林童受有顱骨骨折,顯然係按上揭電腦斷層掃描影像解讀之結果,而非外科手術之發現,或再參考病歷中記載林童有頭皮腫脹,而推估創傷撞擊事件造成骨折。徵然之林童全部就醫期間僅有上述腦部引流手術,而無其他外科手術足以實際觀察其顱骨是否確有骨折,林童不幸死亡後,亦未經司法相驗解剖勘驗以證實其頭皮腫脹,或其他頭部瘀傷位置,與上揭電腦斷層所發現疑似輕微骨折處是否相當,或林童確否受有右側顱骨骨折,暨該右側疑似輕微骨折與左側疑似硬腦膜下出血是否有關連性等事實。又上揭電腦斷層影像經放射科醫師陳國輝判讀,既未排除「顱縫分離(或顱骨縫異常增寬)」,即可能為猛長期新生兒生理性成長之現象,是林童是否確因外力撞擊而受有顱骨骨折,並因此造成顱內出血,已非無疑。再者,林童急診當日之電腦斷層掃描影像顯示,其顱內出血僅屬少量,放射科醫師陳國輝所作檢驗報告亦稱「左側疑似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而經第一審法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指稱亞急性在此種出血定義為受傷後4至21天之間。是本件林童顱內出血,並不能排除是在109年12月8日送急診前數日即已發生,而慢慢累積至出現外顯症狀。至於前揭電腦斷層檢驗報告所述林童右側疑似輕微骨折或顱縫分離並伴隨游離氣體,考量空氣入顱的機制與受損竇腔內氣體壓力驟然升高有關,如擤鼻,咳嗽或打噴嚏時,均可使空氣壓進顱內,但有時亦可因顱內壓過低,源於液體動力學的影響在病人變換體位時,可將空氣吸入顱內,其成因亦非必然與輕微骨折有關,更不能遽爾推論林童受有外傷導致顱骨骨折。㈡、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潘至信研判結果,略以:就一、雙眼瀰漫性出血(視網膜出血)是否一定是虐性頭部外傷所造成?其可能原因為何?認為:⒈可導致顱內壓升高的任何原因,皆可導致雙側視網膜出血。⒉兒童視網膜出血的原因包括自然疾病與意外性或他殺性頭部外傷。⒊生產過程可導致新生兒視網膜出血。⒋嚴重視網膜出血合併視網膜劈裂,不能做為虐性頭部外傷的診斷依據。⒌孩童眼球內玻璃體出血的原因含外傷性與自發性。⒍實際法醫解剖案例常見疾病與外傷導致顱內壓升高及雙側視網膜出血:本人實際法醫解剖案件46例有雙側視神經鞘與視網膜出血。可造成雙側視網膜出血的原因包括跌倒(11例)、車禍(8例)、頭部外傷(不知原因,6例)、感染症(6例)、虐童(4例)、出血性腦中風(4例)、跌落樓梯(3例)、腦動靜脈畸形破裂(2例)、槍傷(1例)、及過敏休克(1例)。就二、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可能原因,認為:⒈導致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有外傷性(包括鈍力傷、穿刺傷、手術後、遭受傷害等,嬰幼兒即使是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亦需進一步鑑別是非蓄意的意外事故或蓄意的虐童事件),及非外傷性(包括瀰漫性血管內凝集、顱內動脈瘤破裂、皮質動脈破裂、高血壓性顱內出血、腫瘤、血液疾病、感染症、其他情況[抗凝血劑治療、溶栓治療、大腦類澱粉血管病變、硬腦膜動靜脈瘻管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等])。……。⒉嬰幼兒硬腦膜下腔出血合併蜘蛛網膜下腔擴大,不能據以診斷為虐童:良性腦室外水腦症(Benign external hydrocephalus,BEH)……1000個活產及死產胎兒會有0.5-0.8個,……大約至2歲時,有的個案可自行緩解。BEH最常見的併發症是硬腦膜下腔出血,其很容易遭誤診為單純的外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一些研究顯示腦室外水腦症孩童在無已知頭部外傷狀況下,有發生硬腦膜下腔出血的風險;文獻上不乏硬腦膜下腔出血可為腦室外水腦症的併發症案例。……⒊良性腦室外水腦症併發硬腦膜下腔出血,可能會被誤診為虐性頭部外傷或搖晃嬰兒症候群……等情。㈢、受虐性腦傷固然常見有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等症狀,但診斷有上開症狀,縱使同時存在,亦未必然為受虐性腦傷。本件林童頭皮腫脹,或其他頭部外傷位置,與卷附電腦斷層所發現右側疑似輕微骨折(或顱縫分離)位置是否相當,或林童確否受有右側顱骨骨折,暨該右側疑似輕微骨折與左側疑似硬腦膜下出血是否有關連等事實既仍有可疑,其因顱內壓升高之原因,所導致雙側視網膜出血亦難以證實與該外傷有必然關連。此外,依公訴意旨所舉及法院調查所得之周邊證據,僅顯示林童於案發當日送被告托育前,未有明顯外傷或出現腦傷之症狀,但尚不足以證明本件導致林童死亡之缺血缺氧腦傷,係被告所蓄意造成。至被告主觀認為林童可能是食物梗塞停止呼吸、癱軟,縱與診斷結果不符,亦不能以臆測方式,遽爾認定被告係以毆打或撞擊林童頭部之方法,使其造成頭部外傷、心跳停止、硬腦膜下出血、雙眼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終至因嚴重缺氧性腦病變等不治死亡等旨。俱有相關訴訟證據資料在卷可資覆按,核其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且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即屬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判斷證據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檢察官自不能對於原判決明白之論斷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本院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據以 判斷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請求調查新證據為其第三審之上訴理由。本件原審檢察官於原審並未聲請傳喚陳國輝醫師到庭作證,以釐清林童「顱縫分離」為猛長期新生兒生理性成長之現象一節,是否應限於兒童頭部無外傷、身體外部無瘀傷之條件方能成立等情,在原審審理期日,經審判長詢問有何證據聲請調查時,原審檢察官答稱「無」,此有原審審判筆錄足稽,遲至上訴本院後原審檢察官始為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並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㈢、其餘上訴意旨所云,或係對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證據證 明力判斷之職權行使,專憑己見,任意指摘,或為單純之事實爭執,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及所為論斷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五、綜上所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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