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上-4956-20241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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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956號 上 訴 人 JITAMNUAYSAKDA ANUSON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1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 ,認定上訴人JITAMNUAYSAKDA ANUSON有如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刑及保安處分部分之判決,改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7年6月,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以上訴人共同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想像競合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以及諭知相關之沒收、銷燬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第一審之量刑不當,應予撤銷改判及量刑,以及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自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僅略稱:請重新審酌上訴人犯罪情狀,從輕量刑等 語,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至上訴人上訴意旨另主張:其願意指證交付毒品之人,亦即供出其毒品上游云云,不能逕認原判決有何違法。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既應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即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洪于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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