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上-4959-20241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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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 上 訴 人 曲亭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8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曲亭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 決,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上訴聲明狀 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待申請法扶律師核可後將會提出上訴理由 補充狀云云,迄今既未補具其上訴理由,亦未陳明其申請之情形 ,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均 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