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上-5078-20241128-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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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078號 上 訴 人 華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557號,起訴案號: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 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華智傑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8月26日提起上訴。上訴意旨僅泛稱:收受原判決,認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實難干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至其另稱理由容後補陳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並無自首,且於偵查及第一審準備程序否認犯罪,而無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等情形,應無上訴人行為後,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減免刑罰規定之適用,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原判決對此雖未及說明,於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鄧振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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