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人重傷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SM-113-台上-5083-20241230-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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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083號 上 訴 人 陳伯儒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608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1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伯儒因傷害致人重傷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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