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SM-113-台上-5156-2024121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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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156號 上 訴 人 洪良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391 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10、1786 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洪良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判 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提起上訴,其刑事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何信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