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上-5189-20241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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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189號 上 訴 人 李俊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7月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72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 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 件上訴人李俊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 一審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處科刑部分之判決,改判量處 有期徒刑1年8月,而繕具「刑事上訴狀」提起上訴。然揆諸上訴 人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所量處之上開刑期為不當云云,並未依 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 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 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