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SM-113-台上-5234-20241225-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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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4號 上 訴 人 翟富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7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782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066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9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翟富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113年9月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主辦)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