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上-5235-2024122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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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5號 上 訴 人 洪鼎清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 3年6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44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32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洪鼎清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 3年7月1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惠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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