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陳昆福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請求刑事補償案。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M-113-台刑補-3-20241120-2
字號
台刑補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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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刑補字第3號 請 求 人 陳昆福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 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昆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依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第 10條及第13條規定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 其分期方式及金額)、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 :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人陳昆福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 刑殘餘刑期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核其未依上開規定載明請求補償之標的(如請求為分期支付,其分期方式及金額)、理由,並提出請求補償所憑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徒以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就其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撤銷假釋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之執行指揮書(106年執更助己字第128號),業經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裁定撤銷為由,遽而請求「冤獄國賠」,尚有不足,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主文第6項已明載「…相關 之受刑人不得據本判決,就已受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請求人應一併注意及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