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SM-113-台抗-1717-20241004-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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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717號 抗 告 人 廖久毅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之客 體,以確定判決為限,對於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此觀刑事訴訟 法有關再審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廖久毅對於原審法院113年 度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審認非合法且無可補正,予 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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