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SM-113-台抗-1746-2024100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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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746號 再 抗告 人 劉清宏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2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2項關於確定判決前所犯數罪有同條第1項但 書各款所列之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不得併合處罰之規定,已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刑處分之罪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至於請求定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法雖無明文,惟衡諸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但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濫用前揭選擇權,影響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實體安定與妥當,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出於錯誤或非出於自由意志等瑕疵,應認管轄法院已裁定而生實體裁判力,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言明無意請求合併定刑者,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 二、本件原裁定以受刑人即再抗告人劉清宏所犯如其附表(下稱 附表)編號1至6所示加重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6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再抗告人就附表編號2、3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編號1、4至6等罪,已向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考量其中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4至6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刑,依序為有期徒刑10月、6年,第一審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之裁定,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另敘明:再抗告人雖主張另犯附表編號7至10等4罪,然其中編號8至10之犯罪時間均在最先判決確定即編號1之後,編號7、8曾合併定刑確定,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6等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無違,因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惟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就再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得易刑處分與不得易刑處分共6罪,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詢問其意見,再抗告人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勾選請求定應執行刑,並簽名暨按捺指印,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同年5月20日以113年執聲字第900號聲請書,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法院函請再抗告人表示意見,再抗告人於113年6月17日向其所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提出「刑事陳述意見聲請狀」,載敘:其所犯A案(即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B案(即附表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C案(即附表編號7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於113年4月11日確定),均確定在案。上開3案之定刑方式,雖有1:A案與B案合併定刑,再與C案接續執行,及2:B案與C案合併定刑,再與A案接續執行等方案,然第2方案較為有利,其於同年5月27日請求檢察官依第2方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雖否准,然已向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若不暫時停止本件A案與B案之定刑程序,將影響上開聲明異議及其B、C兩案之定刑聲請等語。刑事訴訟法對於定應執行刑案件雖無停止裁判之相關規定,惟再抗告人前揭具狀之真意,究竟係對其於113年1月18日勾選同意之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為撤回請求合併定刑之表示?或仍有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6(即A案與B案)所示6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思?似非無疑。又依首揭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刑處分之罪,以再抗告人之請求,為上開各罪併合處罰之前提要件。若再抗告人於第一審法院裁定前已表示暫不請求,似無不許再抗告人於法院尚未裁定前撤回先前請求之理,此與檢察官對於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之併罰數罪,本不待受刑人請求即得依職權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況不同。至再抗告人是否撤回本件之請求,亦與其有無其他合於併罰之罪無關。原審未釐清再抗告人之真意,遽認第一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而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尚嫌速斷,自有未洽,依上說明,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林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