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抗-1827-2024100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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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827號 抗 告 人 蘇莞婷 上列抗告人因侵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11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蘇莞婷因侵占案件,對於原審法院確定判決(11 2年度上易字第99號)聲請再審,查原確定判決係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論處,而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原審法院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此項裁定,依上開說明,不得抗告。惟抗告人仍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不應准許,於同年8月5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違誤。抗告人對於前揭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本件抗告既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再就抗告意旨關於聲請再審之程序、實體相關事項予以審酌,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