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曾俊虎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抗告案。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抗-1878-20241009-2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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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878號 抗 告 人 曾俊虎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 度聲字第7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曾俊虎不服原 審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60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民國113 年9月2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僅陳明理由後補,原審 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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