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SM-113-台抗-1878-2024110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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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878號 抗 告 人 曾俊虎 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14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6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曾俊虎不服原審113年度聲字第760號駁回其聲明 異議之裁定,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並未敘述其抗告理由,僅載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抗告人所在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同年10月21日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抗告人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