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M-113-台抗-1907-2024101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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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07號 抗 告 人 戴昌葳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1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44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 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戴昌葳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44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 ㈡抗告人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 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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