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SM-113-台抗-1908-20241017-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08號 抗 告 人 顏瑞德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8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抗告人顏瑞德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19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 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52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 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 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