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M-113-台抗-1909-2024101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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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09號 113年度台抗字第1910號 抗 告 人 孫明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8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5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本件抗告人孫明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1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 定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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