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抗告案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抗-1983-2024103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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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83號 抗 告 人 王柏璟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王柏璟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2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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