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M-113-台抗-1985-2024102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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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85號 再 抗告 人 王哲聖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6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再抗告人王哲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 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 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