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M-113-台抗-1985-2024102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85號 再 抗告 人 王哲聖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61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明。本件再抗告人王哲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 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 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