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SM-113-台抗-1986-2024102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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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86號 再 抗告 人 吳坤鴻 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9月12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679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 抗告。 二、經查: ㈠本件再抗告人吳坤鴻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85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7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已告確定等情,有相關裁定在卷可稽。㈡再抗告人復提出「刑事抗告狀」,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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