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抗-1993-2024103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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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93號 抗 告 人 朱家駿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9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3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朱家駿 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 字第1395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 度台抗字第173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告確定。抗告人復具 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