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M-113-台抗-1994-20241211-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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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94號 再 抗告 人 黃金龍 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77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黃金龍因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53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 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77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 復具「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 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