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抗-1998-2024103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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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998號 抗 告 人 王千豪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9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抗告人王千豪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 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790號)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 ,其猶提出「刑事抗告狀」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主辦)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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