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SM-113-台抗-2046-20241204-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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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46號 抗 告 人 潘宏韋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10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 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又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如在該日期之後所犯,即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以後所犯之罪,如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時,仍得依上述法則處理,且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潘宏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 件(如其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均經判刑確定(其中編號2至6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724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7月確定。抗告人主張乙裁定經檢察官擇定已執行完畢之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4月10日為定刑基準日,與編號2至6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其因不諳法律始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同意,詎因該定刑基準日之擇定致其如編號7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已在定刑基準日後,致其所請求就該罪所處有期徒刑再與編號2至6所示各罪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否准,影響所及,甚且編號7至12各罪亦均不得再與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併定應執行刑,嚴重影響其權益,因而向編號7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惟查,抗告人所犯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併合處罰之規定,且該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依法向法院聲請,經法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正當所為,係抗告人行使請求權之結果,請求時並已預見另有編號7之罪,其意思表示亦無瑕疵或不自由之情事,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分別聲請,而乙裁定既已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所包含之案件事後亦無首揭情事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等例外得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又縱按抗告人主張方式即附表編號2至7重新定刑,與附表編號1接續執行之刑期(合計其上限為有期徒刑14年2月),相較於乙裁定與附表編號7所處有期徒刑接續執行之刑期(有期徒刑14年1月),未必較為有利,客觀上無何責罰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等旨,所指附表編號8至12等各罪倘有另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者,亦非不得另定其應執行刑,自不得事後任依抗告人主觀意願,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請求檢察官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抽出與另案之罪刑(附表編號7,甚至抗告意旨所指編號7至12)而為定刑,因認檢察官否准抗告人之請求核無違誤,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因而駁回其異議聲明,經核並無不合。 三、原裁定就抗告人重新聲請合併定刑之主張並非可取,業已敘 明其裁酌之理由,並說明原定刑之確定乙裁定所載各罪組合,乃抗告人行使選擇權之結果,非檢察官恣意選擇,而抗告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未見有意思表示瑕疵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抗告意旨泛稱其不諳法律,簽署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並另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重新組合定刑等,或係置原裁定明白說理於不顧,猶執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俱難憑以認定原裁定違法或不當。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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