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抗-2086-202411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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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86號 抗 告 人 蔡詩涓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 8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蔡詩涓因犯一般洗錢等罪,經判處如其 附表(即受刑人蔡詩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侵害之法益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動投案,提供警方資料,已真心悔 改。又其未曾拿取報酬,請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俾能照顧生病的妹妹等語。 三、惟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 亦未逾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如何違法、不當,僅係依其主觀之期望,請求考量其犯後態度、未有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難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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