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M-113-台抗-2090-20241120-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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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090號 再 抗告 人 王怜琇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7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王怜琇因犯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第一審審酌再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中,各刑中之最長刑期有期徒刑7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56年9月,以及各該應執行刑與各該宣告刑合併之總刑度有期徒刑9年2月以下,並審酌再抗告人於第一審陳述意見調查表所陳之意見、各犯行罪質是否雷同、犯行間隔期間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月。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外部性界限,且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原審法院復審酌本件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態樣,附表編號1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表編號2為交通過失傷害,犯罪時間附表編號1在民國111年3月11日至111年6月4日間、附表編號2在111年5月10日,暨綜合考量再抗告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行為人之責任、各罪間之關聯性予以整體非難評價。則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月,已予寬減再抗告人之刑罰,核本件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無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過苛之情。因認再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 二、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徒臚列抽象之刑罰裁量理 論與法令,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泛言其所犯販賣毒品等罪,數罪併罰已過度評價,顯然過重失衡,請給予自新機會,重新從輕量定最有利之應執行刑等語,核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本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