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疑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抗-2101-20241113-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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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01號 抗 告 人 陳建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2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 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認抗告人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8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而撤銷第一審判決宣告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抗告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揭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上開科刑判決主文文義甚明確,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自無聲明疑義之餘地。 三、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僅就第一審判決 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原審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三(二)中認「僅將被告(即抗告人)上開前案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宣告刑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抗告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確定,可見原審判決已明白說明抗告人並不適用「累犯」之規定,原裁定雖未詳述敘明上開情形,而認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予以裁定駁回,然結果並無違誤,仍予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徒憑己意,泛言其不符假釋條件,前案尚未執行完畢,無須列入審酌,指摘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疑義失當云云,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