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抗-2247-2024112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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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47號 再 抗告 人 徐耀發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0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824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徐耀發因違反公司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07號之裁定,向本院提起 抗告,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82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 復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其另請求非常上訴部分, 業經本院移請最高檢察署依法處理),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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