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抗-2249-2024112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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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49號 抗 告 人 鄭迪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9 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提 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鄭迪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 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 再抗告。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認其再抗告 無理由,予以駁回。其復出具「刑事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 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周政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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