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再抗告案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M-113-台抗-2253-20241211-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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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53號 再 抗告 人 何宗儒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8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何宗 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13年度聲字第547號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8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 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於法未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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