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M-113-台抗-2256-2024112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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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256號 抗 告 人 劉文逸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 第19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劉文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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