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SM-113-台抗-2301-2025011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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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301號 抗 告 人 李東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駁回其部分聲 請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李東凱聲請交付民國113年6月27 日上午9時50分審判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部分,已說明抗告人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之被告,為該案之當事人,其具狀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原審法院已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聲字第910號裁定准許,並於7月30日交付予抗告人,此部分聲請核屬重複,為無必要,因而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 二、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本件抗告人於此部分聲請時,僅敘明經比對系爭錄音光碟與書面審判筆錄,發現筆錄中多處內容與庭訊實際發生情況不符,需要再次聲請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以核對該次庭訊內容,確保筆錄之真實與正確等語,並未具體說明法院開庭當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再次」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難認具有法律上利益。原審因而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以「重複聲請,為無必要」駁回交 付系爭錄音光碟之聲請,缺乏法律依據,未能保護其於審理過程中之合法權利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此部分對其有何不利益或有其他違法、不當之情形,自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意旨另主張其聲請多份錄音光碟,除為比對筆錄與錄音是否一致外,還需提供監察院及其他相關機構,以證明審判過程中存在的不公行為,並協助展開調查等情,經核屬未曾於原審提出,未據原裁定加以審酌,其逕於抗告程序主張並執為抗告理由,本院自無從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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