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SM-113-台抗-2309-202412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309號 再 抗告人 即 具保人 鄭阿益 上列再抗告人因被告陳衫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沒入保證金案 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 定(113年度抗字第220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再抗告人即具保人鄭阿益因被告陳衫毓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以被告逃匿為由,以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聲字第2633號裁定沒入再抗告人繳交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審法院以113年2月20日113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3年4月17日113年度台抗字第548號裁定駁回而確定。再抗告人於113年8月30日,復對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二、本件再抗告意旨,僅泛詞指摘:被告已經死亡,既無通緝及 入監執行之可能,請將保證金直接歸還再抗告人,或提供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之資訊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予以駁回,有何違法或不當。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