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SM-113-台抗-2358-202412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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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358號 抗 告 人 張德明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4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張德明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7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30號裁定駁回 。復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 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