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抗-2442-20241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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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42號 再 抗告 人 陳致遠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 210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致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原審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斯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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