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抗-2449-20241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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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49號 抗 告 人 陳昀宇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050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 告 。本件抗告人陳昀宇前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 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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