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抗告案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SM-113-台抗-2450-20241226-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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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450號 抗 告 人 賴正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 4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 抗告或再抗告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賴正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44號 駁回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4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於民國1 13年12月17日提出「抗告狀」,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 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