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聲-197-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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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97號 聲 明 人 陳宗興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29 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宗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47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 第129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諍言陳情狀」對本院上開裁 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