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M-113-台聲-211-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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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1號 聲 明 人 于家鑌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 日確定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于家鑌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14號之科刑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2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 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聲請上訴狀」,聲明不服,依上述 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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