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PSM-113-台聲-214-2024100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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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4號 聲 明 人 高喻軒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第三審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477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高喻軒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101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權終身),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無理由, 從實體上駁回在案。聲明人復具「刑事聲請求處死刑」狀聲明不 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