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聲-218-2024103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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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18號 聲 明 人 謝國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577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國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13年7月11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 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已確定。聲 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至聲明人所述有 刑事訴訟法第67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之事由一節,應另向原審法 院而非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英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