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SM-113-台聲-220-2024102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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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0號 聲 明 人 何翊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19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何翊萍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9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判決,以其就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非法持有子彈等罪之量刑部分上訴為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確定。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聲明上訴狀」,就其上開各罪,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