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SM-113-台聲-228-2024110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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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8號 聲 明 人 曹爽中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 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曹爽中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68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書狀,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 自為法所不許。㈢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