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SM-113-台聲-230-2024103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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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 聲 明 人 劉俊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5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 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庚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