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罪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M-113-台聲-231-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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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杜承哲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聲請移轉管轄以合併審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杜承哲聲請意旨略以:伊因強盜等罪屬相牽連案件, 現分別繫屬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案件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6號案件審理中,由於伊目前在○○○○○○○○○○執行中,卻遭上開臺中地院案件承審法院拒絕伊遠距訊問之請求,而諭知應行實體審理,為此須耗時提解伊往返兩地,已不利於伊與辯護人接見溝通之訴訟權益,況若未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亦恐裁判矛盾而難期公平,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及第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將前揭臺中地院之案件,移轉由臺灣高等法院合併審判云云。 二、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1條關於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規定,固得由 當事人聲請,然以具有同法第9條或第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無法院管轄,或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等情形者為限。聲請人聲請意旨,均不符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要件,本院自無從命就上揭相牽連案件為移轉管轄。又依同法第6條第3項前段「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規定,則非得由當事人聲請,觀乎同法第11條規定亦明。是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憲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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