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罪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SM-113-台聲-232-2024110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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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2號 聲 明 人 鍾志明 上列聲明人因加重竊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6 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 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鍾志明因加重竊盜等罪案件,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第一審諭知其無罪,而改判論處其共 同犯攜帶兇器竊盜共3罪刑之113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判決,提起 上訴,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予以駁回。則聲 明人復提出書狀以「刑事上訴聲明異議」為名向本院聲明不服, 且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得以聲明異議之各該規定,自為法所不許 ,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