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聲-233-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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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游晨瑋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9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 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游晨瑋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 度上訴字第321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113年度台上字第3969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前述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本件聲請再審既顯不合法,即無依同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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