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聲-234-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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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4號 聲 明 人 林柏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 月4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聲明不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柏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 刑事聲明上訴狀」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