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聲明不服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M-113-台聲-237-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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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曾月蘭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三審 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17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月蘭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以「異議狀」名 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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